吴小莉
工作经历
吴小莉曾在原上海公用事业局基建处担任过10年的副处长。
1994年,其所在单位投资100万元组建上海公欣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吴小莉就被任命为法定代表人、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该公司主要开展对上海市一些重大工程业务的监理活动。
1998年办理退休手续,时年60岁。
2008年,其执掌的公欣公司转由国有企业上海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12月,吴小莉被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她通过“股东决定”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仍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2010年5月,公欣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后以143万余元的价格,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转让给住远公司。
犯罪事实
2002年,吴小莉开始授意公司财务长期将公司监理费收入通过采用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的方法,将公司合法营业收入以配合费、劳务费等名义转至某区以劳养武民兵服务部套现。
2002年-2010年5月,形成公欣公司2000余万元账外资金。
2004年2月,某机关下属单位的一营业所服务站点,被调拨给了吴小莉的公欣公司,得到该房产后,吴小莉授意立刻出让,并将房产所得247万余元账外直接用于购买西康路某房产,对外出租,且不入公司财务账。
2007年初-2009年12月间,吴小莉指使姚某采用长期在实发工资名单上虚列人头数,虚增职工工资支出从公司账内套现,逐月截留、累积现金的手法,在账外形成、私设现金小金库,累计金额60.56万元,并指使姚某将该款以姚某个人名义开立定期存单。
公司改制后,服务站点房产滞留在公欣公司,由吴小莉直接控制继续出租。在公司转制前后,该房历年来所产生的房租收益共计14万余元亦被吴小莉实际控制。经评估,该房屋在2009年11月30日改制基准日的价格为414万余元。
经查明,在资产评估期间,吴小莉将4012万余元应收款故意隐匿于账外,不纳入评估范围,并向上级主管单位及审计、评估单位提供虚假的企业经营损益报表,致使公欣公司的产权价值被严重低估。
以严重低估的价格转制后,吴小莉等人通过以个人名义获取该公司49%的股权,仍继续负责公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此前被隐匿的公欣公司应收债权共计4012万余元被吴小莉个人实际控制。
被判刑
吴小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4200余万元国有资产隐匿帐外,未纳入转制范围,并将上述财产予以私分,供个人支配,构成贪污罪,考虑到吴小莉退回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判处吴小莉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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